工信部加强网络渠道实名登记管理 截至8月31日

时间:2016-05-26
       日前,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 进一步做好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鉴于当前仍存在网络营销渠道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不严、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 业)违规现象突出、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进展缓慢等问题。工信部明确要求电信企 业(含基础电信企业、转售企业)要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联 保〔2014〕57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固化有关流程、规范操作,在为新用户办理入网手续时,必须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核验用户身份 信息,禁止人工录入居民身份证信息。

《通知》中除了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全面 完成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外,本次《通知》重点提及了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用户入网实名登记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营销渠道委托管理制度。各电信企业要加强对网 络代理商销售移动电话卡的管理,委托网络代理商销售移动电话卡前,应要求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和用户信息保护条件,并为其配发统一标 识(包括电信企业名称及标志、网络代理商名称及编号、委托代理范围、防伪二维码等)。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加强网络代理商的审核,不得允许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 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在平台内销售移动电话卡;要督促平台内网络代理商在网店显著位置显示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为其配发的统一标识。电信企业要在网 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网络代理商信息。

而对于如何完善身份信息核验技术手段,《通知》中强调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商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电话卡时,在用户网上预选卡号环节,应要求用户提供居民身份证正面、反面扫描信息及用户手持本人 居民身份证正面免冠照片,并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联网比对,核验通过后方可配送移动电话卡;在物流交付环节,应确认收件人、所提供的 身份证件均与网上提交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移动电话卡并为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

对不能确保在物流交付环节对用户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的,应在网上预选卡号环节,要求用户填写身份 信息,为用户配送未激活的电话卡,用户收到电话卡后,电信企业要通过图像、视频等技术在线核验用户身份信息,验证持卡人、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网上提交的身 份信息一致后,激活电话卡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

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到电信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对网络营销渠道实名登记巡查制 度。对网络代理商进行巡查,建立快速沟通处置机制。电信企业发现网络代理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按照委托协议对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网络代理商 要取消委托代理,通报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在网上销售移动电话卡但未取得网络代理委托的网店时,要通报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并对移动电话卡流 出渠道进行核查,对违规销售的渠道进行处理。

除了上述的电信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实名登记巡查,各通信管理局也将加大对网络营销渠道的 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取得网络代理委托在网上销售移动电话卡的网站,由网站备案地通信管理局通知网站主办者限期进行整改,由电话卡归属地通信管理局责成相关 电信企业收回未售出的电话卡并对流出渠道核查,对违规销售的渠道进行处理。

并且,对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通知》中明确要求电信企业全 面清理非委托网络代理商,同时要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公司网络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向社会公布本公司委托的网络代理商信息。各网络交易平台 经营者要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平台内移动电话卡经营者的排查和清理,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不得继续向其提供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