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当前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公共安全的重中之重,如何构建强有力的网络安全体系,打造绿色、健康、和谐、纯净的网络环境,保障人们安全放心地使用网络成为当务之急。
特征:更隐蔽、更多样、更复杂
现阶段网络诈骗种类繁多,诈骗手段不断变化,深入分析各种诈骗手段的特征是开展打击和防范的前提,现阶段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技术性强。如今,骗子利用大数据分析、代理服务器、钓鱼网站以及自己私自搭建虚假冒名系统 实施,如利用大数据挖掘分析工具获得用户在购物网站上留存的信息,向用户推送假的冒名低值商品,骗取用户钱财;有的骗子在自己家附近搭建伪基站,获取用户 的通话及短信等信息,然后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他人员。这类诈骗活动技术性强、迷惑性大、成功率高、追查难度更大,因此得以迅速蔓延。
2、诈骗手段多样化。目前涉及种类繁多、领域广泛,骗子主要针对家庭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利用时下流行的美容、健康等主题实施诈骗。另外,犯罪分子还会以上门免费清洗油烟机、送快递、办信用卡等手段实施诈骗,且屡屡得逞。
3、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恶劣。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进行诈骗案件逐年增加。更有犯罪分子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有的关联案件涉案人员多、组织体系庞大、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
4.已构成复杂的诈骗利益链。网络诈骗活动已形成由提供黑客工具、实施网络攻击、进行网络诈 骗、网络洗钱、网络推广等主要环节构成的作案链条,各环节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流水作业,甚至演变成网络黑恶势力,社会危害尤为严重,使得诈骗活动越加易 于实施,进一步加剧了网络诈骗活动的蔓延。
5.跨区域作案。诈骗分子充分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使用代理服务器进行跳转,实现跨地域远程作案,诈骗实施人与受害者往往所在地不同,诈骗实施人与受害者并不进行直接接触,通常以电话联系、银行汇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办案难度大,办案成本高。
诱因:开放网络中技术与监管的漏洞
现阶段,网络诈骗案件处于高发案、低破案的状态,究其原因,既有网络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互联网自身的特殊属性;也有监管部门打击应对能力不足,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
第一,技术的迅速发展给诈骗分子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网络诈骗的产生和盛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网络也不例外。
第二,网络空间的开放性为网络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因开放而资源共享,但也正是由于开放, 才处处充满漏洞,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网络诈骗分子多数都是熟悉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或者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达到了痴迷的程度,能快速掌 握新的技术,洞察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欺骗目的;互联网的跨时空性消除了地理空间分隔的障碍,为犯罪活 动带了极大的便利,利用互联网方式诈骗既廉价又无处不在,只需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能实施诈骗活动;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网络行为数字化、符号化,在网络面 具的遮掩下,虚拟网络空间造成一种可以恣意妄为的表象,诱发了诈骗活动的蔓延;网络使得人与人之间虽然远在天边,但犹如近在咫尺,网络行为易修改、不留痕 迹等特点,便于诈骗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身份进行诈骗活动。
第三,网络监管监控能力不足。网络技术推陈出新、网络应用多样化发展,移动互联网日益普 及,4G网络加速应用,视频、语音、图片等形式的网络信息呈几何级递增,这些给网络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与网络的快速发展相比,网络监管还不能事先主动防 御,仍处于被动防守态势,政府监管部门“九龙治网”、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尚没有完全打破,监管监控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网络新技术、新应 用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和防范能力不足,不能满足有效防范打击网络诈骗活动的需求。
第四,侦查打击难度大。诈骗分子往往运用最新的网络技术,不断翻新作案手段,频繁更换作案平 台,往往利用代理服务器和VPN 加密等技术以规避侦查。从当前侦查打击现状来看,侦查技术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侦查打击思路还比较狭隘,网络侦查技术手 段还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侦查整体机制仍不够完善,在信息处置、异地调查、案件协作等方面效率不高,网上网下合成机制不够健全,跨地区侦查协作 配合不够顺畅,这些都增加了涉网诈骗的侦查打击难度。
第五,网民安全防范意识不够。网民的防范意识总体上还有待提高,多数网民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 识,不知道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安全,对个人隐秘信息重视不够、保护不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些网民对不法分子的惯用诈骗手段没有敏感防范意 识,贪图小便宜,购买诈骗分子推荐的低值假冒伪劣商品;随意点击非正常链接、登录不良网站,在遇到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情况后,很多网民法律意识不强,不主 动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没能及时留存诈骗分子的违法证据等。
第六,网络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我国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较多,但大多数已明显滞后。现 有互联网法律规范缺少整体性、系统性,网络执法依据不够健全,执法可操作性不强,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突击立法,整体上隔离,内容上交叉冲突。在重要信 息监管、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网上购物及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缺乏执法依据,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监管、大数据交易法规、跨地区管辖等问题仍没有相关的法律出 台。
建言:构建安全网络社会,监管法制先行
笔者认为,现阶段构建网络安全体系,加强监管的机制体制建设,新时期云计算、大数据应用的快速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标准规范支撑,还要提升打击网络诈骗技术手段、提高网民的整体防范意识,建立整体性、系统性的打击网络诈骗联防系统,共同打击防范网络诈骗犯罪。
1、加强新时期网络整体性、系统性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由国家“网信办”牵头组织建 立整体性的机制体制,不断改进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对运营单位的管理,运营商要建立网络设备安全运营监管系统,7×24小时对运营设备进行监控,不断对 网络设备的系统进行补丁更新,加强防火墙、骨干路由器等网络设备的安全策略执行更新,要全面落实入网用户实名制身份核查和上网日志留存,强化公安机关事前 安全检查、事中监督指导和事后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导网站落实技术防范措施,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企业的自律意识和法律责任,监管部门要 及时掌握网络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应用,及时发现联网系统安全漏洞进行修复。
2、建立云计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法律标准规范体系。现阶段云计算、大数据各项应用在规模化落 地,云主机系统安全、云计算系统数据存储安全、各应用系统间数据安全隔离(尤其是金融、公安等行业将其应用系统搬迁至云上后,各应用系统及其数据能否安全 隔离)成为相关部门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何有效保证云上的应用系统及其数据能安全存储成为这些行业云计算业务发展的关键;大数据的各项应用在各行业的发展 中也已经体现出重要的作用,大数据系统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及后期交易等各个环节中,如何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用户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是大数据发展的关键; 建立云计算和大数据发展的法律标准规范体系,规范云计算、大数据发展的各个环节,有力促进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各项应用标准化、规范化、健康化地发展。